住建局負責消防審驗的兄弟,整理的177條常見問題
這是寧波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里負責消防審查驗收的兄弟,在幾年來工作實踐中整理的,非常詳細和實用,供大家參考。
一、建筑專業
1、消防車道出入口路面、隱蔽式消防車道邊線的標志、標線、標牌等未按[應急消(2019)334號]完成設置,可參照《浙江省指南20版》2.1.11條規定執行;
2、消防車道通行的4.0m范圍內局部存在花壇,車道范圍內基層為泥土,需按圖紙采用砼澆筑,不符合《建規》7.1.9條規定;
3、消防車道凈寬4.0m×凈高4.0m范圍內局部存在苗木遮擋,影響消防車快速通行,不符合《建規》7.1.8-1條規定;
4、消防車道西側出入口設置鐵門,導致凈寬度僅為3.85m;消防車道出入口設有騎樓,騎樓下設有消防管道,凈高度僅為3.5m,不符合《建規》7.1.8-1條規定的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0m;
5、消防車道出入口因規劃的市政道路未完工,暫無法實現兩處與其他道路接通,不符合《建規》7.1.9條規定;
6、消防車道東側出入口與市政道路連接處存在兩級小臺階,影響消防車快速通向,不符合《建規》7.1.8-5條對于車道坡度的規定;
7、3#樓多層商業占地面積超過3000m²,利用市政道路形成環形車道,市政道路與建筑之間存在高大樹木、架空管線等影響消防車操作,不符合《建規》7.1.8-3條規定;
8、6#、7#、10#、13#樓登高操作場地與兩側連接的消防車道長度小于建筑的一個長邊長度,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23條及注釋規定;
9、登高場地與建筑之間設置的裙房+裙房雨棚寬度超過4.0m,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不符合《建規》7.2.1條規定;
10、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之間存在高大樹木影響登高車作業,不符合《建規》7.2.2-1條規定;貼鄰建筑5m范圍內存在5m高的大樹,不符合《省指南》2.1.1條規定;
11、部分登高操作場地面層未完工,消防車道區域內檢查井的井蓋未完工。登高場地面層、消防車道面層應符合《建規》7.1.9條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12、消防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連通處消防車轉彎半徑不足12m,不符合《建規》7.1.8條及7.1.9條文說明規定;
13、2#單層公變開設的門洞與3#樓一類高層住宅開設的門洞間距不足9.0m,不符合《建規》6.1.5條及條文說明規定;
14、滅火救援窗未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不符《建規》7.2.5條規定;
15、架空電力線與甲類倉庫最近水平距離不足1.5倍桿高,不符合《建規》10.2.1條規定;
16、中壓燃氣調壓站與16#樓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的防火間距不足8.0m,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06版》6.6.3條規定;
17、個別樓幢地下室頂板上開設的通風開口與建筑的最近距離小于6.0m,水平距離小于4.0m,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背向建筑物,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31條;
18、一類高層住宅室內安全間的防火窗鋁合金窗框需滿足1.0h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請提供防火窗按《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2006測試的真實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需按4.4條包含窗框的內容,并現場核查一致性是否符合;
19、建筑內部分大于DN50的塑料管道穿越水平防火構件,未見在水平防火構件底部設置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穿越豎向防火構件時,未見在兩側設置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2020第5.2.4條規定,采用阻火圈時四個支角需與墻體或樓板固定牢固,不符合第6.2.9條規定;
20、橋架內部穿線孔的縫隙、橋架周邊縫隙以及給水管道等穿越管道井井壁、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的縫隙、孔洞均需按《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5.2-5.4條相關規定進行封堵;
21、凡具有防塵、放水防護等級要求的配電箱、控制柜等電氣設備,其箱體周邊縫隙、進出線孔均需采取密閉封堵措施,以免降低箱體的防護性能;對于未采用阻燃電纜或耐火電纜,前述封堵應按《電氣施工規》5.2.3條采用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并應封堵嚴密;
22、玻璃幕墻貫穿上下層的層間水平縫隙封堵,跨躍防火墻、防火隔墻的豎向縫隙防火封堵未做到位,不符合《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4.0.3條規定。請自行查閱規范,嚴格按標準執行,注意縫隙處施工的密封膠需采用防火膠;;
23、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建筑變形縫在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封堵未施工單位,需按《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4.0.5條設置設置鋼質承托板+200mm以上礦物棉填塞,承托板之間、承托板與主體結構之間的縫隙以及礦物棉外面均應采用具有彈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4、商業建筑玻璃幕墻與商鋪分隔的防火隔墻之間的空腔未采用礦物棉等背襯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應小于防火墻或防火隔墻的厚度,兩側的背襯材料的表面均應覆蓋具有彈性的防火封堵材料,不符合《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4.0.3-2條規定;
25、給排水管道、電纜橋架及電線管、煙道穿越變形縫時,未見采取相應的防變形措施,不符合《建規》6.3.4條規定;
26、地下室兩層封閉樓梯間采用自然通風時,未見在首層設置2.0m²的有效可開啟外窗,其中1.0m²應設置在建筑最高部位,不符合《19防排煙補充指南》第5條規定;
27、樓梯間內存在較大塑料管道穿越,不符合《建規》6.4.2-2條規定;
28、二樓至一類的樓梯間的外門與兩側門窗洞口的距離不足1.0m,不符合《建規》6.4.1條規定;
29、部分鋼制防火門、入戶防火門鋼框未灌漿到位,尤其是上框,不符合《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5.3.6條規定;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未安裝到位,不符合5.3.2條規定;部分常閉式的雙扇防火門未能實現按順序關閉、單扇防火門未能實現關閉性能,不符合5.3.11條規定;永久性質量銘牌未見,不符合4.3.2條規定;安裝完成后應符合5.3.11條:門扇應啟閉靈活,并應無反彈、翹角、卡阻和關閉不嚴現象;
30、防火卷簾:防火卷簾手動拉鏈暫未放置到位,不便于操作,不符合《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5.2.6-2條;包廂與結構之間的透光縫隙未見施工不低于防火卷簾耐火極限的密封膠,不符合5.2.9條;防火卷簾簾眉未施工,簾眉擋煙裝置與卷簾應貼合80%,剩余未貼合部分間隙不超過2mm,不符合5.2.4-2條;防火卷簾簾面嵌入兩端導軌的長度不均勻,當卷簾長度大于5.0m時,需嵌入60mm,不符合表5.2.2條規定;溫控釋放裝置未見設置,不符合5.2.8條規定;
31、調音、調光的設備間,未見設計變更文件,且設備間未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與其他區域分隔,不符合《民電標》21.5.5條規定;
32、信息中心由三層變更至五層,未見設計變更文件,且信息中心未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與其他區域分隔,不符合《民電標》表23.4.3-信息網絡機房設置防火門的規定;
33、部分地下車庫車位連續布置形成圍合區域,導致局部人員無1.1m的疏散通道寬度,不符合《建規》5.5.8條規定;
34、電動汽車充電防護單元通向相鄰防火單位的疏散門被車位遮擋,無法滿足《建規》5.5.8條疏散通道寬度1.1m的要求;
35、設置于四層的會議廳未見設置兩個疏散門,不符合《建規》5.4.8條規定;
36、總人數超過60人或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超過30人的商店店鋪的疏散門未僅向疏散方向開啟,不符合《建規》6.4.11條規定;建筑首層疏散外門應按《建規》6.4.11-1條僅向疏散方向開啟;
37、部分房間(設計圖紙標注約118m²)位于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門,建筑面積超過120m²未見設置兩個疏散門,不符合《建規》5.5.15-1條規定;5.5.15-2僅針對位于袋形走道盡端的房間;
38、商店營業廳疏散門凈寬度不足1.4m,且應僅向疏散方向開啟,不符合設計圖紙及《商店建筑設計規范》5.2.3條規定;
39、制冷機房:噴頭、探測器未按圖安裝到位;通風管道前后2.0m防火包裹;觀察室防火門、防火窗暫未安裝;
40、商業建筑通向屋面的樓梯需按《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二十四條每層設置可通至屋面的標志;
41、商業建筑防火門、防火卷簾兩側0.5m,需按《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條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42、地下、地上樓梯間設有窗戶連通,不同層之間不滿足1.2m的防火分隔要求;不符合《建規》6.2.5條規定;
43、地下汽車庫地面裝修材料采用環氧地坪做面層時,環氧地坪的燃燒性能為B2級,其干厚度應按《裝修防火規》3.0.6條不大于1.0mm,請提供相關檢測報告或各方驗收記錄。
44、地下充電汽車庫區域借用相鄰防火單元進行疏散時,通向疏散門的疏散通道被車位遮擋,不符合《建規》5.5.18條規定;
45、地下充電汽車庫區域相互借用相鄰防火單元進行疏散時,僅在疏散門的一側設置出口標志燈,不符合《應照標》3.1.4條規定,應參照3.2.8-8條進行設置;
46、半地下、地下汽車庫的汽車坡道出入口在主樓投影范圍內的,車庫出入口未見設置防火挑檐(即使設有1.2m窗檻墻的,仍需要設置不燃性防火挑檐),不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第5.1.6-3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圖示12J814第5-6頁圖示3。
47、請提供兩路供水證明、一級負荷電源供電證明以及B1、B2級裝修材料、屋頂保溫材料、橡塑保溫材料、鋼結構防火涂料的型式檢驗報告及現場見證復測報告;
二、給排水專業
1、室外消火栓未見設置標志,不符合《消水規》12.2.3規定;部分室外消火栓距離路邊的距離大于2.0m,不符合《消水規》7.2.6條規定;
2、個別室外消火栓距離主體建筑的玻璃幕墻過近,不符合《建規》8.1.1條規定,具體位置宜按《消水規》7.2.6-5條執行;
3、消防水泵接合器處未見設置永久性標志銘牌,并應標明供水系統、供水范圍和額定壓力,不符合《消水規》5.4.9條規定;
4、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出地面位置的消防管道未見采取防腐處理,不符合《消水規》8.2.13條規定;
5、少量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裝標高不符,室外消火栓應按《室外消火栓安裝》(13S201)圖集第15頁DN100栓口中心線距離消防車道面層的高度為450mm,水泵接合器應按《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裝》(99S203)圖集第11頁接口中心線距離消防車道面層為700mm;
6、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周圍存在苗木,不便于發現和使用;設置的標志標牌不夠明顯,不符合《建規》8.1.12條規定;
7、室外消防進水管處設計圖紙選用的為減壓型倒流防止器,不應安裝在地下閥門井內等能被水淹沒的場所,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及《消水規》8.3.5條規定;
8、一類高層住宅住宅室內輕便消防水龍暫未安裝到位,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110條規定;并建議有條件時按《室內消火栓圖集》15S202第50頁進行安裝;
9、 室內消火栓箱:
①門與墻體顏色一致時,未見在箱門四周設置發光標志,不符合《裝修防火規》4.0.2條規定;
②部分消火栓箱門開啟角度不足120°,不符合《消水規》12.3.10-4條規定;
③消火栓箱內水帶、水槍、輕便消防水龍(人防區域、商業服務網點、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老年人建筑照料設施)、滅火器未配置到位,不符合《消火栓箱》5.1條及圖紙規定;
④箱門外側未見設置“消火栓”字樣的紅色字體(《消水規》12.310-7條),單個字體高度×寬度不小于100mm×80mm,操作使用說明未見設置,“滅火器”字樣建議參照設置,不符合《消火栓箱》8.1-8.3條要求;
⑤消火栓箱進水管處、箱體周邊與空氣連通,破壞《室內消火栓》5.1.14條有關耐腐蝕性能的要求;
⑥住宅建筑、辦公建筑、幼兒園建筑均存在暗裝室內消火栓箱,背側未見保證該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措施,采取的措施及其耐火極限應符合《建規》附錄相關做法;
⑦隱蔽安裝的消火栓箱未見設置易于開啟的裝置,如設置拉手,不符合《消水規》12.3.9-5條
⑧部分消火栓箱內軟管卷盤連接管扁癟,不符合《消防軟管卷盤》GB15090-2005第5.10.5條規定;部分消防軟管卷盤轉動角度小于90°,不符合5.10.2條規定;
⑨部分室內消火栓未按設計圖紙采用減壓穩壓型消火栓;部分減壓穩壓型室內消火栓選型錯誤,不符合《室內消火栓》5.13.2條要求;
⑩室內消火栓箱不應安裝在車位線的投影范圍內,影響消火栓箱的正常使用和汽車的通行,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68條、《消水規》7.4.7條;
10、地上、地下室內外架空管道防腐處理未見設置到位,不符合《消水規》8.2.13條規定:“海邊、空氣潮濕等空氣中含有腐蝕性介質的場所的架空管道外壁,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消防給水架空管道外側未見設置相應的紅色標志或色環,并應注明管道名稱和水流方向標識,不符合《消水規》12.3.24條規定;
11、室外消火栓、閥門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設施、室內消火栓箱、消防設施中的操作與控制閥門、滅火器配置箱、消防給水管道、自動滅火系統的手動按鈕、報警按鈕、排煙設施的手動按鈕、消防設備室、消防控制室等未見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不符合《建規》8.1.12條規定;
12、屋頂試驗消火栓箱門未見安裝;消火栓栓口未見安裝;壓力表無讀數;排氣閥未見按《消水規》8.3.2條設置在最高點
13、屋頂架空管道未見采取防凍措施,不符合《消水規》12.3.19-7條規定;
14、高位消防水箱:
①通氣管設置不規范,通氣管溢流管未采取防蟲鼠措施,不符合5.2.6-1條引用的4.3.10條及其對應的《消水規圖示》規定;
②高位水箱進水管未高于溢流水管150mm,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105條規定;
③高位水箱、消防水池就地水位顯示裝置未見設置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不符合《消水規》5.2.6-1條;
④高位消防水箱未與基礎固定牢固,不符合《消水規》5.2.4-3條規定;
高位水箱、消防水池的檢修人孔、閥門未見采取鎖具或閥門箱等保護措施不符合《消水規》5.2.4-1條規定;
⑤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未見按圖施工旋流防止器;
⑥屋頂高位消防水箱未見采取保溫措施,不符合《消水規》5.2.4-2條;
⑦高位消防水箱實際有效水量不足36m³,不符合《消水規》5.2.1條規定;
15、地下室二層汽車坡道不能實現兩支充實水柱同時保護,不符合《消水規》7.1.6條規定;
16、地下室部分噴頭感溫元件、濺水盤被涂料涂覆,影響噴頭正常爆破及布水,不符合《噴淋施工規》5.2.2條規定;房間、走道安裝的吊頂隱蔽型噴頭濺水盤下放后高于吊頂面,阻擋噴頭布水,不符合《噴規》4.1.3-4條規定;
17、地下室少量成排布置的管道下部(可參考格柵吊頂,當鏤空率大于70%時無需加設)、風機房內超過1.2m的風管底部未見加設噴頭,不符合《噴規》7.2.3條規定;
18、地下室少量噴頭設置時被梁遮擋,導致部分地面超過噴頭的保護范圍,應按《噴規》7.1.6、7.2.1條適當增加噴頭或移位;
19、部分噴淋管道支吊架漏設,應按《噴淋施工規》5.1.15條:每一直管段、相鄰兩噴頭之間的管段設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個,噴淋末端噴頭的前端需要設置;
20、地下車庫內≥DN50的噴淋給水管道改變方向時,未見增設防晃支架,不符合《噴淋施工規》5.1.15-5條規定;
21、地下車庫內較多噴頭距離過近,被梁遮擋后另一側梁的距離超過1.7m,導致局部地面未在保護范圍內,不符合《噴規》7.1.6條規定;
22、地下車庫內部分頂板下布置的噴頭,未采用直立型噴頭,不符合《噴規》7.1.6條規定;
23、地下電梯廳噴頭安裝與格柵吊頂上部,格柵開口部位的厚度大于開口的最小寬度,不符合《噴規》7.1.13條規定;且格柵吊頂內部噴頭被涂料涂覆;
24、格柵吊頂鏤空率在30%-70%之間,應按《噴規圖示》19S910第17頁3.3.11-6上下噴均應設置噴頭;
25、商業建筑內地下室下掛造型吊頂寬度超過750mm,未見加設噴頭;未超過750mm,需按公式e-200+b確定離造型邊緣的間距;不符合《噴規》7.2.5條規定;
26、主樓投影范圍內的汽車坡道(不屬于5.5.1條直通室外可不設的情形)未見設置噴頭,不符合《浙江省指南》第2.1.9條規定;并注意做好架空管道的防凍措施;
27、住宅車庫門廳處噴頭未居中安裝,致使噴頭距離較遠側墻體的距離超過1.7m,不符合《噴規》7.1.2條中危險二級取值規定;
28、中庭扶梯底部局部區域噴淋保護不到,需適當加設;
29、末端試水裝置未采用孔口出流方式排水,且排水管的管徑不應小于75mm,不符合《噴規》6.5.2條規定;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未見設有標識,試水裝置距地面的高度宜為1.5m,不符合《噴規》6.5.3條規定;
30、報警閥組的報警管路上的過濾器應安裝在水平管道上;信號閥關閉時,未見模塊輸出關閉信號反饋給消防控制室;
31、消防水泵房
①連通管上未見設置檢修清洗用的閥門;
②消防水泵吸水管DN200未見設置柔性套管,且存在滲漏;
③吸水管少于2根,不符合5.1.13條規定;
④吸水管未見設置真空壓力表,不符合5.1.17條;出水管量程低于額定工作壓力的2.0倍,不符合《消水規》5.1.17-1條規定;
⑤檢修人孔、溢流管防蟲鼠措施未見按4.3.10-2條設置;檢修人孔處未見設置爬梯,不符合《消水規》13.2.9-4條規定
⑥出水總管上未見設置壓力表,不符合12.3.2-8條;
⑦消防水泵吸水管未采用管頂平接,不符合《消水規》12.3.2-7條規定;
⑧噴淋系統減壓閥前后未見設置壓力表;減壓閥后未見設置安全閥;未見設置壓力試驗測試管道;減壓閥后閘閥缺少;備用減壓閥組未見設置到位;請嚴格按《消水規》及《消水規圖示》84頁進行安裝;
⑩水力警力未見設置在公共通道的外墻或有人值班的場所;
⑪通風孔洞破壞水泵房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未見設置防火閥,不符合《建規》9.3.11-3條規定;
⑫水泵控制柜、配電箱周邊縫隙未封堵嚴密,尤其注意進線孔,影響控制柜防塵防水性能,不符合《消水規》11.0.9條;
⑬設置于水泵房內的控制柜防護等級不足IP55,不符合《消水規》11.0.9條;
⑭消防水泵控制柜未見設置防水淹的措施,如設置柜體基礎等,不符合《消水規》11.0.10條;
⑮消防水泵吸水管設置的暗桿閘閥未帶啟閉刻度,不符合《消水規》5.1.13-5條規定;
⑯兩臺消防水泵的吹水管匯集到一根后再形成環網,不滿足出水管不少于2根,不符合《消水規》5.1.13-1條規定;
⑰商業水泵房噴淋泵選型與設計圖紙不符,并考慮管道選型及配水管道入口處壓力等條件;其余類似情況按住宅水泵房核查;
⑱水泵房控制柜上方存在消防給水管道,且未采取防護措施,不符合5.5.5條規定;
⑲噴淋泵兩根出水管上未見設置分段閥門,不能實現一根管道損壞,另一根管道滿足全部用水量的功能,不符合《消水規》5.1.13-1條;
⑳報警閥組的供水管上未安裝關斷閥門,不能實現一根管道故障、另一根管道滿足全部供水量的要求,不符合《消水規》8.1.3條規定;
21 消防水泵未見接地,柔性連接處未見跨接;不符合《建筑電氣施工質量驗收規范》3.1.8條規定;
22 穩壓泵出水管未采用明桿閘閥,不符合5.3.5條規定;
23 報警閥后未安裝信號閥或有鎖定閥位控制閥,不符合《噴規》6.2.7條規定;
《噴規》6.2.7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采用信號閥。當不采用信號閥時,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24穩壓用的氣壓水罐出水總管上未見設置止回閥,不符合《消水規》12.3.4條規定;
《消水規》12.3.4-2條:氣壓水罐安裝位置和間距、進水管及出水管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出水管上應設止回閥;
25消火栓泵不應設有自動停泵功能,不符合《消水規》11.0.2條規定;
《消水規》11.0.2消防水泵不應設置自動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應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工作人員根據火災撲救情況確定。
26 消防水泵房未見設置通風措施,不符合《消水規》5.5.9條規定;
5.5.9消防水泵房的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設計相應的采暖、通風和排水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采暖溫度不應低于10℃,但當無人值守時不應低于5℃;
2消防水泵房的通風宜按6次/h設計;
3消防水泵房應設置排水設施。
27 報警閥水力警鈴未設置在有人值班場所或公共通道的外墻上,不符合《噴規》6.2.8-1條規定;
28消防水泵房內、報警閥間內排水不暢,局部地面存在積水,排水泵不能正常工作,不能實現《消水規》9.3.1條排水功能;
32、地下車庫防火分區無局部設噴淋,分區面積局部增加1.0倍的條文,故車庫內的配電小間、人員可進入的人防小間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可采用火災時自動噴放的超細干粉彈;
33、商業建筑屋面設備較多,需滿足兩只消防水槍同時到達保護;
34、放水測試時:1#樓(高層建筑)屋頂消火栓栓口動壓不足0.35Mpa,不符合《消水規》7.4.12-2條規定;
35、地下室汽車坡道與停車區域分隔的防火墻上開設洞口,未見采用防火卷簾、甲級防火門、甲級防火窗進行分隔,不符合《車火規》5.3.3條、5.2.6條規定。
三、暖通專業
1、二類高層住宅建筑合用前室自然通風的門洞口面積不足3.0m²,不符合《煙標》3.2.2條規定;
2、屋頂室外防排煙風機未見防雨防曬措施,不符合《浙江省指南》7.1.13條、7.2.19條規定;長邊大于630mm的防火閥未見設置獨立支架,不符合《通風與空調施工質量驗收規范》6.3.8-2條;
3、經點燃測試風機與風管連接處的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不符合《煙標》6.3.4-2條規定
4、風機連接處未密封嚴密,漏風較嚴重,不符合《煙標》6.3.3-2條規定;
5、獨立的送風機不宜(《煙標》6.3.4條用語為不宜、《通風空調施工驗收規》5.2.7條文說明:防排煙系統作為獨立系統時,風機與風管應采用直接連接,不應加設柔性短管)采用柔性短管連接;
6、屋頂排煙機房設置于采用欄桿分隔的非上人屋面,難以實現《煙標》5.2.2-1條規定的現場手動啟動功能;
7、抗震支架設置間距應按《機電抗震設計規范》8.2.3條非金屬材質風管取值;每段管道上應至少按8.3.1、8.3.2條設置一個縱向和側向支架;超過8.3.5條的縱向偏移值時,應重新按起始端布設抗震支架;水平管道應按8.3.6條在離轉彎處0.6m范圍內設置側向抗震支吊架;門型給排水抗震支架缺少斜撐,不符合《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GBT37267-2018)4.1.1條規定;
8、請提排煙管道型式檢驗報告,并請各方責任主體現場核查產品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機電抗震規范》、《通風空調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設計圖紙的要求,形成書面專項驗收結論;
9、防排煙機房:少量排煙防火閥安裝距離墻體的距離超過200mm,不符合《煙標》6.4.1-2條;風管出墻體、隔墻上的孔洞縫隙未見防火封堵到位;配電箱進出線孔未封堵,破壞箱體的防護等級;排風風機入口處的280℃排煙防火閥暫未接線調試到位,不能按《煙標》5.2.2-5條實現閥關閉停風機功能;排除管道上的邊長超過630mm的止回閥未見按《通風與空調施工質量驗收規范》6.3.8-2條設單獨吊桿;排煙防火閥未見設置獨立的支吊架,不符合《煙標》6.4.1-4條規定;
10、機械排煙系統個別排煙支管上未見設置280℃排煙防火閥,不符合《煙標》4.4.10-2條規定;
《煙標》4.4.10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排煙風機入口處;
4穿越防火分區處。
11、防排煙機房、設有通風的設備房、衛生間、商業綜合體廚房設置的防火閥(含150℃排油煙防火閥)前后2.0m范圍內的風管應按《建規》6.3.5條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其耐火極限不低于分隔體耐火極限;
12、《省指南》2.3.4條:汽車坡道、非機動車坡道與上部建筑防火間距不限時,坡道不得用于排煙,同時為滿足《煙標》4.4.12-2條排煙口應設置在儲煙倉內;故汽車坡道、非機動車坡道底部應當設置擋煙分隔設施,可采用滿足要求的結構梁或擋煙垂壁;
13、實測建筑面積超過100m²(設計圖紙標注建筑面積約98m²),未見設置不小于地面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
14、部分采用自然排煙窗的房間可開啟面積不足地面面積的2%,不符合《煙標》4.6.3-1條規定;
15、2#樓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樓梯間未見在最高部位設置1.0m²的固定窗,不符合《煙標》3.3.11條規定;1#、3#樓采用自然排煙的部分樓梯間未見設置在最高部位或可開啟外窗面積不足1.0m²,不符合《煙標》3.2.1條規定;
16、住宅建筑樓梯間采用自然通風,1-5層不滿足可開啟外窗2.0m²的要求,不符合《煙標》3.2.1條規定;
17、長度超過20的疏散走道中間設置門,規避設置排煙設施,不符合《建規》6.4.10條、8.5.3-5條;
18、設置于高位的樓梯間通風窗、自然排煙窗未見在距離地面1.3-1.5m處設置手動操作裝置,不符合《煙標》3.2.4條、4.3.6條規定;
19、地下室擔負兩個及以上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其常閉排煙口未見距離地面1.3-1.5m設置手動驅動裝置,不符合《煙標》6.4.3條規定;
20、防煙樓梯間前室機械送風,未見設置余壓監測和調節裝置,余壓值不符合《煙標》3.4.4條規定;
21、同一防煙分區有不同凈高的區域,排煙口安裝在凈高較低區域,有悖于《煙標》4.4.12條: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
22、補風機、送風機、獨立的排煙風機不應設置減震措施,不符合《煙標》6.5.3條規定;
四、電氣專業
1、消防控制室:
①地板下電纜線直接明敷設,未敷設在封閉式金屬線槽內,不符合《火報規》11.2.1條;
②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纜線混合敷設,不符合《火報規》11.2.5條;
③地下室穿線孔穿越樓板處及橋架內均需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不符合《建規》6.2.9-3條規定;
④防靜電地板四周柱腳未連成接地網格與ESD接地干線連接,不符合《建筑電氣工程電磁兼容技術規范》GB 51204-2016第6.2.2條規定,應按《18DX009數據中心工程設計與安裝》80-81頁采用銅箔或25mm²編制銅帶連接;
⑤圖形顯示裝置、水位監控未見設置蓄電池電源,不符合《火報規》10.1.1條規定;
⑥成排布置的消防設備兩側與墻體的距離不足1.0m,不符合《火報規》3.4.8-1條規定;
⑦請各方責任主體復核消防設備雙電源箱與監控系統電源箱是否裝反,應按3.4.8-5條消防設備(含消防電源箱)集中設置;
⑧部分主機背板未見等電位連接、部分已接地背板未采用4.0mm²接地線,不符合《火報規》10.2.2、10.2.3條規定;
⑨消防控制室未見設置滅火器,不符合《浙江省指南》5.4.5條規定;
⑩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位不全,至少未包括消防控制室內的雙電源箱,請按圖紙材料清單逐一設置;
⑪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暫未調試完成,手動巡檢按鈕無法操作,不符合《火報施工規》4.2.8條規定;
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存在故障點位及屏蔽點位,不符合《火報施工規》4.5.2條;
⑬火災自動報警主機操作面板上風機、水泵等多線盤手動直接啟動按鈕未設置到位;
⑭火災自動報警主機操作面板上廣播(火報施工規4.12.7)、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4.13.9)、排煙系統的電動送風口、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排煙閥、排煙窗、電動防火閥的控制按鈕、按鍵未見設置到位(4.18.2-1);
⑮圖形顯示裝置未調試到位,未能顯示《火報規》附錄A規定的建筑物內設置的全部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的動態信息(如氣體滅火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等)和本規范附錄B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筑總平面圖、給水總圖、地下及地上各層平面圖等);
⑯首層消防控制室未見設置防水淹的措施,不符合《建規》8.1.8條規定;
⑰消防控制室應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條件》4.1條放置竣工圖紙及相關其他制度等資料;
⑱消防控制室入口處設有弱電的不間斷電源,消防設備與其他設備的間隔不明顯,不符合《火報規》3.4.8-5條規定;
⑲消防控制室吊頂內存在無關塑料排水管穿越,不符合《火報規》3.4.6條規定;
2、應急照明控制系統未見通信故障連鎖點亮燈具功能,不符合《應照標 》5.3.4-6條規定;未見市電監測功能(非火災情況下的連鎖功能),市電斷電后需連鎖點亮燈具,不符合3.6.6條規定;應急照明控制器未見地址注釋,疏散指示方案、系統部件的工作狀態未見在應急照明控制器上以圖形方式顯示,不符合《應照標》5.2.2條、附錄E規定;應急照明控制器不能報故障信息,不符合《應照標》5.3.2-2條規定;
3、一類高層住宅廚房內核實設計圖紙是否安裝燃氣探測器,該設計圖紙在《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進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氣設計標準的通知》(甬建發〔2021〕95 號之前,以設計圖紙為準;
4、住宅建筑樓梯前室僅設置1只火災探測器,無法實現兩只探測器觸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不符合《火報規》3.1.2條規定;
5、疏散樓梯間應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的電線共用一根金屬管,且未采取隔離或屏蔽措施,不符合《民電標》8.1.4條規定;
《民電標》8.1.4金屬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剛性塑料導管(槽)及電纜橋架等布線,應采用絕緣電線和電纜。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線、電纜不宜同管(槽)敷設;當同管(槽)敷設時,應采取隔離或屏蔽措施。
6、一類高層住宅客廳內設置的感煙探測器保護半徑超過6.7m,不符合《火報規》表6.2.2條規定;
7、部分電纜豎井未見安裝感煙探測器,不符合《火報規》附錄D.0.1-24項要求;
8、少量電氣管道井內設置的感煙探測器貼鄰井壁,應按《火報施工規》3.3.6條水平0.5m范圍內無遮擋物,井道內部空間尺寸無法保證時,應盡量居中安裝;
9、部分探測器距離梁邊的距離小于0.5m,不符合《火報規》6.2.5條規定;
10、地下室車庫區域內少量感煙探測器設置于較大風管正上方或貼鄰設置,不符合《火報施工規》3.3.6條,在保證布置間距、探測保護范圍的前提下適當移位;
11、二類高層住宅中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前室僅設有1只感煙探測器,無法滿足兩只感煙探測器自動啟動送風機的功能,不符合《火報規》3.1.2條及條文說明、《煙標》5.1.2-2條規定;
12、部分辦公室內感煙探測器距離空調送風口的距離不足1.5m,不符合《火報規》6.2.8條規定;
13、線型光束感煙距離頂部的位置不符,接收端位置未避免日光照射,不符合《火報規》6.2.15條、12.4.3條規定。
14、地下電梯廳格柵吊頂鏤空率大于30%的,感煙探測器未安裝在吊頂上方,不符合《火報規》6.2.18-2條規定;
15、探測器與廣播、燈具、噴頭間距分別不滿足0.1m、0.2m、0.3m的距離要求,不符合《建筑電氣數據》19DX101-1圖集12-5頁規定;
16、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未見聲光警報,不符合《火報規》8.1.1條規定;
17、商業建筑屋頂的設備房、電梯機房、住宅建筑屋頂電梯機房均需設置探測器;
18、幼兒園多功能廳未見設置安全出口燈,且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不符合《應照標》3.2.5-Ⅲ2條、3.2.8-11條規定;
19、部分持續型標志燈具準工作狀態下未能節電點亮,不符合《應照標》3.6.5-3條規定,請全面排除故障原因;
20、個別住宅建筑疏散樓梯間前端短走道處缺少1只應急照明燈具,與設計圖紙不符;敞開連廊作為疏散走道的一部分,請各方責任主體采用照度計核實地面照度是否符合《應照標》表3.2.5-Ⅳ1規定的不小于1.0lx;
21、車庫頂部、設備房等區域明敷設的消防配電線管外側未見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如涂刷防火涂料,不符合《建規》10.1.10-1條規定;
22、吊頂內局部存在裸露敷設的電纜線,根據《噴規》7.1.11條吊頂空間高度大于800mm且未設置噴頭的,電纜線應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閉性線槽保護;
23、動力電線采用可彎曲金屬套管布線時長度不宜超過0.8m,與《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12.2.8-2的要求不一致;
24、住宅建筑首層安全出口外側未見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不符合《應照標》表3.2.5-Ⅳ6規定,并注意燈具防護等級按3.2.1-7條選IP67;商業建筑人員密集大,更應該設置到位,請各方責任主體復核;
25、住宅建筑防煙樓梯間內每層設置的應急照明燈具被結構梁遮擋,平臺處應急照明照度不足,不符合《應照標》3.2.5-‖1規定;
注:樓梯間僅樓層平臺或中間休息平臺設置應急照明燈,往往有結構梁遮擋后導致照度不足;《防火通規》樓梯10.0lx。
26、電動擋煙垂壁未見距離地面1.3-1.5m設置現場手動啟動裝置,不符合《煙標》5.2.5條、6.4.4-3條規定;
27、個別汽車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的一個側面未見在0.5-5m范圍內設置兩只感溫探測器,不符合《火報規》4.6.3-1條;
28、汽車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包括負二層至負一層汽車坡道)需按《火報規》4.6.3條文說明執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采用“兩步降”;作為停車區域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采用“一步降”;
29、部分安全出口的疏散門上部未見設置安全出口燈,電梯廳處門洞上方未見加設疏散出口燈,不符合《應照標》3.2.8條規定;
30、疏散通道轉角處未見加設足夠的方向指示燈,與《民電標》圖13.6.5-1條不符,可選擇吊裝雙面指示燈;
31、安全出口位于疏散走道側邊時,未見在疏散走道的上部加裝指向安全出口的方向指示燈,不符合《應照標》3.2.9-1-2條規定;
32、商店建筑局部疏散走道地面、主要疏散路徑未設計地面輔助疏散指示燈,不符合《建規》10.3.6條規定;
33、設置于走道的配電箱未見采取保護措施,如內襯巖棉,且未見設置明顯標志,不符合《建規》10.1.9條及條文說明規定;
34、鍋爐房:可燃氣體探測器未見安裝;燃氣管道進入設備房處應設置自動+手動切斷閥,并與燃氣探測裝置聯動啟動;所有金屬材質未見防爆接地;噴頭、探測器未見安裝到位;
35、配電所: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配電房:存在火災時不能自行關閉的門洞、通風孔洞,不符合《氣滅規》5.0.6條規定;門外未見設置聲光警報器,不符合6.0.2條規定;安全出口燈、疏散指示燈未見設置,不符合6.0.2條規定;核實電磁閥同時啟動能否實現;泄壓口未安裝或未安裝在距離地面2/3以上,不符合《氣滅規》3.2.7條規定;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外側未見設置標明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不符合《氣滅規》第6.0.2條規定;
36、消火栓啟泵按《火報驗收標準》4.17.6條增加:“應使任一報警區域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使消火栓按鈕動作,可聯動啟泵”;
37、3#樓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測器動作,水炮啟動時未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啟動聲光、聯動相關消防設施,不符《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4.8.4條規定;
38、消防電梯首層的消防員操作按鈕未見設置《消防電梯制作與安全規范》5.7.1條規定;電梯迫降后無法實現迫將至首層后消防員操作到達指定樓層的功能,不符合5.7.8條注規定;
39、現場實際供電負荷未達到設計圖紙要求的一級供電負荷標準,不符合《建規》10.1.4條規定;
40、一級負荷采用一路市政用電+柴油發電機備用電源時,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機房、消防控制室、防火分區配電小間的最末一級配電箱不能切換,不符合《建規》10.1.8條規定;
41、消防配電線路直接明敷或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同一的電纜井時,未分設在電纜井兩側、未采用礦物絕緣電纜。或者設計圖紙的兩根礦物絕緣電纜只有主電源采用礦物絕緣電纜,備電源采用阻燃電纜。不符合《建規》10.1.10條規定
42、應急照明燈具采用柔性套管連接時,柔性套管的長度不宜大于1.2m,柔性導管與剛性導管或燈具間的連接未采用專用接頭,不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12.2.8-1條規定;
43、配電室底部、水平電纜溝內積水,電纜泡水中,不符合《民電標》4.10.12條規定;
44、吊頂內局部少量可燃物時,電線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建規》10.2.3天規定;吊頂凈空高度超過0.8m時,未增設噴頭的情況下,電線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噴規》7.1.11條規定;
45、住宅建筑的敞開連廊作為疏散走道、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用房、賓館酒店的客房、安全出口的外面及附近區域,未安裝應急照明燈具;不符合《應照標》表3.2.5規定;
46、幼兒園、中小學建筑的多功能廳缺少安全出口燈和方向指示燈,不符合《建規》10.3.5條、《應照標》3.2.8-11條規定;
47、部分項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未設置備用照明、應急照明;不符合《應照標》3.8.1條規定;
48、敞開樓梯間(地下室非機動車坡道作為人員安全疏散的敞開樓梯間)、室外樓梯、作為疏散的敞開連廊均屬于安全出口,未見設置安全出口燈、方向指示燈、應急照明燈,不符合《建規》10.3.5條、《應照標》3.2.8條規定;
49、L形走道、T型走道轉角處設置的方向指示燈缺少,不符合《民電標》圖13.6.5-1規定;
50、室內最遠點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門直線距離超過15m的場所,未設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燈,不符合《民電標》13.2.3條規定。
51、設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符合《民電標》13.2.3條規定;
52、樓幢地上樓梯間首層未見安裝樓層指示燈,不符合《應照標》3.2.10條規定;
53、部分樓幢首層安全出口燈安裝在疏散門外側的門洞上方,應安裝在樓梯正視的門洞上方,不符合《應照標》3.2.8條規定;
54、未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不允許雙向指示燈,不符合《應照標》3.1.4-1條規定;
55、建筑專業的連通口、人防戰時出入口不應設置消防疏散指示燈和安全出口燈,有悖于《建規》103.5-1條: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56、應急照明集中控制器、集中電源、配電箱未采用下出口進線方式,不符合《應照標》4.4.1條規定;
57、部分應急照明燈具采用普通燈具+蓄電池組合,無法提供強制認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58、部分應急照明燈具采用插座接電且存在其他接頭,不符合《應照標》3.3.2條規定;
59、凈高3.5-4.5m的場所未采用大中型燈具、凈高大于4.5m的場所未采用特大型或大型燈具,不符合《應照標》3.2.1-6條規定;
60、部分手動報警按鈕與地面的距離未在1.3-1.5m,且被排水管遮擋不便于操作,不符合《火報規》6.3.2條規定;少量聲光警報被排水管,位置不明顯,不符合《火報規》6.5.1條規定;
61、少量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燈具明敷設時,未采用金屬管、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槽盒保護,不符合《應照標》4.3.1-2條規定;
62、部分疏散走道兩側有圍護結構的,應急照明燈具未見設置在圍護結構距離地面1.0m的墻上,不符合《應照標》3.2.9條規定;
63、分控室不能實現本區域的防排煙風機、消防電梯、消防水泵(住宅和幼兒園的幼兒園分控室)主要設備的控制功能,不符合《火報規》3.2.4條
64、短路隔離器:建筑專業每層一個防火分區,短路隔離器未按樓層設計;短路隔離器現場保護的點位超過32點,不符合《火報規》3.1.6條規定
65、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走道拐角處未見設置聲光警報,不符合《火報規》6.5.1條規定
66、擋煙垂壁遮擋探測器、噴頭;凸出頂板的高度超過600mm梁間區域、尤其是邊跨大于1.0m的梁間區域,不符合《火報規》6.2.3條規定;
67、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測器動作,水炮啟動時未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啟動聲光、聯動相關消防設施,不符《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4.8.4條規定;
68、根據《火規》4.3.1及條文說明:當未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樓幢,消火栓按鈕用導線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直接啟動消火栓;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樓幢,根據《火報驗收標準》4.17.6條明確:應使任一報警區域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使消火栓按鈕動作,可聯動啟泵;
69、排風風機入口處的280℃排煙防火閥暫未接線調試到位,不能按《煙標》5.2.2-5條實現閥關閉停風機功能。 排煙機停止后補風機未停止;排煙機未啟動補風機能啟動等問題;
70、屋頂露天風機風機控制箱處應按《火報規》6.7.4-1安裝消防電話分機;風機控制箱應設置于風機附近;
71、地下室配電間未見設置消防電話分機,不符合《火報規》6.7.4-1條規定;
72、少量模塊直接設置于配電箱內,未集中設置的模塊附近未見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標識,不符合《火報規》6.8.2、6.8.4條規定;
73、設有圍護結構的疏散走道,疏散指示燈未安裝在距離地面1.0m以下的墻、柱上,不符合《建規》10.3.5-2條規定。
來源: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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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481 次 日期: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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